⒈ 语出《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。谓以刑律晓谕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⒈ 谓以刑律晓谕民众,使大家都知法、畏法而守法,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。
引语出《书·大禹谟》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。唐 张说 《起义堂颂》:“明刑弼教,道尊 老氏。”
⒈ 彰明刑罚,以辅助教育。
引唐·张说〈起义堂颂〉:「天辅皋陶,明刑弼教。」